近日,有深圳市民在“深圳政府在线”互动交流平台留言咨询:“在深圳自己家里吃狗肉是否违法?”并补充说明狗肉是从外地购买带回深圳家中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官方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相关规定,深圳市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不得经营狗肉食品。
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可食用的动物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猫和狗不在可以食用的动物范围内,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售卖和食用猫、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