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处理了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纠纷。一名9岁女孩文文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一只突然扑来的大狗吓倒,导致左手腕骨折。尽管狗主人全程牵着狗绳,且犬只未直接接触孩子,但事后以“狗没碰到人”和“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

调解员调查后认为,虽然狗主人牵了绳,但由于狗绳过长,在放学人流密集时段未能有效管控犬只,导致孩子因受惊摔倒受伤。双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过多次调解,狗主人最终同意赔偿文文的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牵绳只是养犬人的法定义务,并非免责的“护身符”。如果犬只在公共场所因扑跃、追逐等危险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即使没有直接接触,饲养人仍可能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