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许多学子告别校园,迈向新阶段。从象牙塔走向社会,身份的转变是第一道“关卡”。怀揣梦想踏入职场的毕业生,面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五险一金”等,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哪些细节容易忽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是“正式用工凭证”,涉及上班、工资、休假、社保等在职事宜。劳动合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签订,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一般在毕业生正式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主要包括工作内容、薪资、社保、工时等具体权利义务。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留意细节,关注合同条文中的具体表述,谨防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毕业生务必在签字前逐字逐句审阅所有条款,切勿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毕业生需重点审核。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用人单位单方的口头约定如果未落实到书面合同中,一旦发生争议,难以举证;不要忽视合同细节,对空白合同、条款模糊的合同不加审查就签字,将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还要警惕“阴阳合同”,即一份低薪合同用于应付检查,另一份约定实际薪资,这将导致社保、公积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计算基数降低,维权时举证困难。签合同时要重点审核工作内容和地点,避免“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公司需要安排”等模糊表述,防止被随意调岗或变更工作地点。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随意约定工资,甚至随意开除员工等情况,毕业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2024年6月17日,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销售,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9月10日,该公司以杨某无法达到考勤要求、无法胜任销售岗位等理由,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并未提供公司管理制度依据,证明迟到、请假达到何种程度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因杨某迟到、请假而提出书面警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并未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岗,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依法缴纳社保,警惕任何“试用期不缴”或“以补贴代替”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