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滚”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在网上引起热议。2020年,上海一化工企业员工小彭因工作安排与领导发生争执,老板一怒之下让他“滚”,小彭随即离开了单位。

几天后,小彭妻子询问能否让小彭回去上班,老板回复:“再考虑考虑。”不久之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小彭的劳动合同。小彭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无故旷工,驳回了赔偿主张;小彭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关于这个“滚”字的具体含义成为辩论焦点。小彭方认为,该词是在公开场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员工提出的,按照公司规定,应理解为让他离开公司的意思,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公司方则表示,这个词是老板在法人代表办公室内说出的,并非公开场合。

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尽管双方对“滚”的具体含义存在分歧,但事后员工家属出面沟通表达了复工意愿,公司却未能明确准许其返岗,辞退表意模糊不清。因此,公司此举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持小彭索要159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