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该解释针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即“开门杀”事故,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根据解释,如果受害人要求乘车人承担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进行赔偿,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诉求。若保险赔偿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该解释针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即“开门杀”事故,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根据解释,如果受害人要求乘车人承担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进行赔偿,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诉求。若保险赔偿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