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超16小时回家死亡不认定工伤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今日热榜-资讯-三龙汇之窗网

男子工作超16小时回家死亡不认定工伤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

   2026-04-24 15:57:08 川观新闻三龙汇之窗网10

男子工作超16小时回家死亡不认定工伤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2月5日上午7点,37岁的公司员工孔某从租住地出发,在上海市多个区来回奔波200多公里,为用户安装技术设备。回到租住地后继续加班,感觉不适停止工作。6日9点左右,孔某晕倒在地,急救人员赶到时已无心跳和呼吸。7日凌晨,经全力抢救,孔某仍不幸离世。

2026年2月底,上海市普陀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孔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孔某家属不服,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工亡。

孔某是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派遣至第三方公司的员工,负责技术设备安装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合同,孔某在甲方派驻劳务外包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业务推广及市占率达成”。家属提供的日程记录显示,12月5日早上7点,孔某先后到上海嘉定、松江、徐汇、杨浦、青浦等地作业,晚上10点返回租住地,当晚11点多还在支持设备安装、整理销售数据、复盘KPI及任务缺口,当天他车辆总行驶里程251公里,总工作时长超过16小时。当晚12点钟左右,孔某告诉女友感觉很难受,随后停止工作。12月6日上午9点左右,孔某再次告诉女友身体难受,之后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医院奋力抢救,但最终宣告孔某死亡,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6年2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称孔某“起床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家属认为,孔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虽然孔某12月6日上午9点病情加重,但他实际发病时间应该是在当天凌晨,这符合“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死亡”情形;另外,虽然孔某的发病地点是在租住地,但租住地也是他的打卡记录地,且他当天一直在工作,应视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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