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严某某遛狗时未牵绳,导致其宠物犬攻击了许某某已牵绳的宠物犬。闽清法院认定严某某未尽管理义务,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去年底,许某某牵绳带宠物犬在商业街行走时,严某某未牵绳的宠物犬突然冲出,追赶并撕咬许某某的宠物犬,导致后者眼部严重受伤,需要手术治疗。事发后,许某某报警处理。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许某某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91元。
庭审中,严某某辩称许某某存在过失且赔偿金额过高。法院调取监控录像并询问民警后查明,事发时许某某规范牵绳,没有挑逗或挑衅行为;而严某某未对自己的宠物犬采取约束措施,放任危险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严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某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医疗费5191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交通费酌定为60元。护理费、康复费、宠物价值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某某一次性赔偿许某某5542元,扣除已支付的2509元,剩余3033元按期履行,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市民遛狗务必牵绳,并做好疫苗接种与证件办理,禁止饲养烈性禁养犬。若遇宠物侵权纠纷,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