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医保局连续公布了两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件,揭露了医院纪委书记长期受贿、现金交易躲避监管以及科室成员轮流收受回扣等乱象。
4月9日,国家医保局披露了“康某受贿案”的细节。2009年至2022年期间,康某在担任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医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时,共收受贿赂30次,金额达900368元人民币。法院审理查明,康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广州某公司回扣款770368元和兰州某公司好处费130000元。康某的受贿手法从最初的银行转账逐渐演变为现金交易,以躲避监管。即使在担任纪委书记期间,康某依然利用职权为医药企业谋取利益,接受兰州某公司请托,并在结算药品耗材货款及后续业务中提供帮助,收受感谢费及好处费共计130000元。
4月8日,国家医保局还披露了“王某甲行贿案”。云南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了使蒙自市某医院和绿春县人民医院持续使用其公司的耗材,向两家医院多名医务人员行贿,共计110万元人民币。在此过程中,王某甲通过给回扣的方式让医院骨科医生轮流收取回扣,再带回科室分发。国家医保局指出,该企业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败坏了医药行业风气。
这两起案件均暴露出医药商业贿赂的隐蔽性、长期性和严重危害。国家医保局认为,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竞争力转变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涉案医疗机构位于西部艰苦地区,患者收入水平不高,医药费用中含有虚高部分,证明集中采购工作确有必要加大力度推行,防止少数人滥用处方权牟取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