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应当予以赡养。但如果老人自身有退休金或者收入,子女是否还应给付赡养费呢?前不久,黑龙江省大庆市发生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要求其与前妻所生的大儿子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却称其父亲每月有高额退休金及职工医保保障,而自己还需抚育孩子、赡养母亲及岳父母,经济较为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这种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老姜原是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1995年与前妻车某离婚,约定婚生子大姜与车某共同生活,老姜每月支付抚育费直至大姜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老姜很快与他人另组家庭,再育一女儿小姜。因怀疑大姜非亲生,老姜与大姜多次发生冲突,关系十分僵化。2025年6月,大姜同意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二人确系父子关系。尽管如此,二人的关系并未缓和。老姜特别疼爱女儿小姜,即使自己每月近7000元的退休金,仍要求大姜拿出工资的30%作为赡养费。最终,老姜诉至法院。
诉讼中,大姜辩称,其父亲老姜与案外人育有妹妹小姜,小姜现已上班,也应对父亲负有赡养义务,故对父亲的诉求,小姜也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此外,老姜退休金每月6700余元,加上单位过年津贴等,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并有医疗保障,不应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大姜的孩子还在中学阶段,需支付教育费用,母亲及岳父岳母也需要赡养,经济压力较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老姜仅向大姜主张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全体子女共同的法律责任。法官依法向老姜进行释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但老姜坚持只起诉大姜,拒不向女儿小姜主张赡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