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满意相亲对象起诉婚介 契约精神引争议。单身女子小陈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希望通过专业服务找到合适的伴侣。根据合同,服务包括四次约见机会,期限为半年,总费用为6000元。

交费后,婚介公司通过微信为小陈介绍了四位男士,但小陈对这四位相亲对象都不满意,仅约见了一位,最终未能成功建立恋爱关系。由于没有遇到心仪的对象,小陈认为婚介公司的服务不够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小陈将此事诉至南通崇川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缴纳服务费后,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内为其介绍的相亲对象未能达到她的要求是正常的。双方可以在剩余合同期内继续寻找合适的对象,以实现合同目的。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明显违约,也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小陈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于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如没有及时全面地与小陈进行沟通和反馈,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性质和双方的履约情况,酌情支持小陈的部分退费要求,判决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