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的信息最初来自张维平 关键人物终落网。3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通报,“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关键人物“梅姨”即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女)已被抓获。该案件发生在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多名儿童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被拐。案发后,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并成立专案组。2016年,张维平等五名犯罪分子被捕,张维平供认其通过“梅姨”贩卖被拐儿童。2023年4月,主犯张维平等人被执行死刑。由于“梅姨”的真实身份等关键信息缺失,她一直未被抓获。直到2025年,专案组发现一位名叫谢某某的女子特征与“梅姨”高度吻合。经核实,确认谢某某就是“梅姨”。近期,嫌疑人谢某某被抓获,对其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京剑安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分析认为,张维平拐卖儿童案被判处死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关于“梅姨”,她涉嫌长期在拐卖儿童犯罪链条中充当关键中间人、介绍接送、中转贩卖角色,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而非简单的收买或介绍。即便她没有直接实施拐骗行为,只要参与中转、贩卖、接送儿童,就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量刑情节来看,本案涉及多名儿童被拐卖、家庭长期离散,社会危害极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虑到“梅姨”在系列案件中的核心作用、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等情节,依法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上限可至死刑。
从追诉时效来看,拐卖儿童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且该系列案件司法机关早已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无论潜逃多少年,只要抓获归案,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存在“时间久了就不追究”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