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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拖欠超龄劳动者报酬 助力老有所为

   2026-03-12 23:14:20 青瞳视角三龙汇之窗网4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许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能继续工作。因此,一些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纠纷也进入了法院,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这些案件,帮助超龄劳动者解除“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明确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后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其劳动报酬。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中,不能简单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判断,从而释放尊重和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号。

陈宜芳还提到,依法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帮助他们守好“钱袋子”是涉老审判的重点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针对“卷款跑路”、拒不退款等问题,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和退款金额核算等裁判规则,保护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采取预付费模式经营的养老机构诚信、规范经营。

另外,人民法院还准确适用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确保适老化产品的质量安全。例如,某公司在平台店铺通过虚假宣传向老年人销售质量存在问题的电动护理床垫,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传递了“宣传即承诺、违约必担责”的司法导向,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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