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四名男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改装射钉枪狩猎被判刑,并承担生态赔偿和修复责任。这一事件敲响了生态保护的警钟。

2月2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何某文等四人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生态损失。
事件发生在202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文邀约持有改装射钉枪的何某明以及何某甲、何某乙多次进入通城县麦市镇山林,使用热成像仪、改装射钉枪等工具非法狩猎。他们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8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灰胸竹鸡、喜鹊、果子狸、华南兔等数只,所猎野生动物均被分食。随后,四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咸宁市自2020年9月起全域划为禁猎区,禁猎期五年。通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何某文等四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托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认四人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13880元。
2025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被猎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880元,并以为期一年的巡山护林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2月3日,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与实际履行能力,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进行民事调解并作出判决。
针对非法狩猎多发情形,该院还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围绕深化靶向普法、强化科技巡护、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推动职能部门协同履职,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从源头预防此类犯罪,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