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小冯与大刘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一次课间休息时,班内几名男同学围坐在一起掰手腕,小冯和大刘也参与其中。小冯应大刘邀请进行比试时,手腕受伤并晕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小冯左肱骨干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
小冯家长与大刘家长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对抗性强的运动,存在手臂骨折、肌肉损伤的风险,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发时,小冯和大刘均年满15周岁,对掰手腕活动潜在的危险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小冯在面对大刘邀约时自愿迎战,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自甘风险情形下如认定构成侵权,则需进一步证明大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庭审中,小冯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其申请的证人——同学小杨也拒绝出庭作证,加之掰手腕本身即存在受伤的风险,因此无法证实大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冯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具有对抗性的竞赛活动、冒险类活动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等。例如学生爱玩的斗膝、掰手腕、拔河等常见体育活动,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竞技类活动,极速赛车、拳击、散打等高风险对抗性体育项目,探险、登山、极限运动等较高风险的冒险运动。
本案中,小冯是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且无证据证明大刘对小冯的损害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法官提醒,“自甘风险”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在文体活动中合理界定参与人的责任边界,既不让正常参与活动的行为动辄得咎,也鼓励大众在知情和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园中掰手腕等自发的游戏活动有助于缓解学习压力,增强体质,培养勇于挑战的品格。家长不应因个别意外事件而过度担忧、排斥此类活动,这不利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