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没碰到他的车,怎么还要负责任?”
日常生活中,不少驾驶人认为“开车上路,只要没碰到就不需要赔偿”。殊不知,这类“无接触交通事故”,驾驶人不仅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还容易因认知误区导致处理延误,甚至引发更大的责任。
随意停车变道致后车追尾
违法车辆负全责
近日,江西发生一起事故。一辆白色小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宁都枢纽路段时,从快车道突然减速,压着实线向慢车道变道,随后车子在慢车道上直接停下。原本在后方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小车紧急向左打方向减速避让,没想到被后车追尾,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白色小车虽未与后方两车发生直接接触,但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因此,由白色小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违规使用远光灯
致骑行者发生碰撞事故
2024年3月5日,河北张某酒后骑行自行车时,与对向王某驾驶的京牌小轿车会车。当时京牌小轿车违规使用了远光灯,骑行人张某虽然未与小轿车发生接触,但他在躲避小车的过程中撞到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行车损坏。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
酒后骑行的张某自身需承担50%的责任;
小车驾驶人王某因违规使用远光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之规定,承担40%赔偿责任;
无号牌三轮汽车车主李某车辆属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且停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10%赔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六庭三级高级法官袁芳表示,只要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以是否发生碰撞为判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