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使用假币案近日宣判,被告人常某某因使用伪造人民币27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邓女士是咸宁城区某零食店的收银员。2025年2月底的一天,她在下班前对收银情况进行交接时发现一张假币,随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店内监控录像开展人像比对工作,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常某某。警方随后赴孝感、武汉、咸宁等地对接当地被害人报案材料。2025年7月11日,常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5年9月,案件移送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的基础上,对各地涉案监控视频逐一进行比对核查,确认了常某某流窜多地使用假币的作案事实。常某某选择那些生意好的小店,利用店员放松警惕的机会,先掏出真钞购买商品,随后同伙突然上前“抢着付钱”,趁机将真钞换为外观相似的假币。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极具迷惑性。
经查,2023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常某某在咸宁市、孝感市及武汉市多个区域使用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共计27张,总金额2700元。鉴于其2022年7月曾因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2025年12月,咸安区检察院以使用假币罪对常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日常收付现金时,务必重点关注水印、安全线、光变油墨等防伪特征。如遇可疑人员使用假币,切勿与其发生冲突,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尽量记住其体貌特征、所乘交通工具及逃离方向,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同时妥善保管假币,一旦误收不得继续使用,应主动上交银行或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