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老人写遗嘱时,把“外甥”写成了“外孙”,甚至还写错了继承人的名字。这样一份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张先生于2022年5月去世,享年60岁。由于他未婚未育且父母早已离世,经过公证,他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账户的股票及余额由他的两个姐姐共同继承。

张先生的大姐的儿子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张先生生前写下的遗嘱,上面写明张先生奉贤区的房产、银行存单、股票等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包括2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十多支股票和十多万元余额。

尽管遗嘱中写错了李炯的名字和他的身份关系,但李炯认为这份遗嘱明显对应了自己,于是让母亲把遗嘱发给张先生的二姐。然而,张先生的二姐并不认可这份遗嘱。协商无果后,李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的遗产由他继承。
张先生的二姐认为,这份遗嘱是在抽屉里找到的,并没有和重要文件放在一起,不足以反映张先生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此外,遗嘱写错了继承人的名字和关系,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应属无效。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张先生的二姐与张先生之前曾有过诉讼纠纷,两人平时少有走动。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但考虑到被继承人的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和亲属关系,可以认定遗嘱中的“大外孙李烔”就是原告李炯。同时,遗嘱落款时间与房产登记时间也能相互印证。因此,案涉遗嘱虽有笔误,但不影响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