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成立。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博士眼镜”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经调查,余韩违法所得约为5.11亿元。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约5.11亿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此外,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余韩在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为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为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30股,日均持有13,913,349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150个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方面,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且其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且其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因此,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