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子丈夫出差约酒强奸未遂 法院维持原判!1996年出生的男子王某得知李某(化姓)的丈夫出差后,将她约至酒店房间内吃饭喝酒。其间,王某给李某戴上了一条合金项链。随后,王某不顾李某大声呼救等反抗行为,试图对她实施强奸,但由于李某持续反抗,王某未能得逞。

判决书显示,2024年10月某天,王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聊天时得知其丈夫前往外地出差,遂表示次日想到李某所在的咸宁市通城县找她玩,但被李某拒绝。不过次日下午,王某还是驾车从武汉市出发到达通城县,入住某城市便捷酒店后约李某见面。
当天下午,王某找理由将李某约至酒店房间内,之后坐在床上与坐在沙发上的李某聊天,并给她戴上一条合金项链。其间,王某通过外卖点了四个菜以及四罐啤酒,经过劝说,两人各自喝完两罐啤酒。
之后,王某强行将李某拖到床上,李某采用大声呼救、用手推、弓起双膝等方式持续反抗,导致王某未能得逞。李某的手臂、胸部、脖颈处有不同程度损伤。持续约半小时后,李某的母亲打来电话,王某放开李某让她接听,李某趁机拨打110报警。
王某阻止未果后用手机偷拍李某下身赤裸的照片,李某发现后夺过手机,以再次报警为由要求王某删掉照片。王某删掉照片后,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00元,要求她领取才能离开。李某拒绝接收转账并再次声称报警,王某才让李某离开房间。之后李某将项链交给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转交给王某。经鉴定,李某存在外伤,主要损伤为体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结合购买他达拉非片的订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的其事先服药事后转账被害人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王某事先有强奸的预谋。鉴定意见也印证王某采取了暴力手段。因此,对王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鉴于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强奸未遂不当,其只有猥亵行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未遂。关于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宾客登记表、美团外卖小票、被害人李某陈述及王某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王某强奸未遂的事实成立。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