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郑某与吴某的离婚纠纷。2024年3月1日,郑某和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两人在吴某老家见面。次日,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当天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给付吴某20万元彩礼。3月6日,两人回到郑某家所在的省份。然而,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并未返回。郑某多次催促吴某回家共同生活,但吴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4月15日,吴某告知郑某,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打算离婚。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后,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支持了郑某的离婚请求,并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最高法指出,在“闪婚”情况下,如果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