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进一步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并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个案例涉及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情况。

2024年3月1日,郑某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两天后,双方在吴某老家见面。次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随后,他们回到郑某家所在的省份。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但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4月15日,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双方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准备离婚。因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2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十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尽管郑某多次催促,吴某仍拒绝返回,双方未能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法院支持郑某的离婚请求。考虑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十天,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且彩礼未实际使用,吴某未置办嫁妆,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法院还指出,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来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彩礼接收方返还全部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