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事业单位的全民固定工王某因受贿2万元被判处缓刑,后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尽管如此,他仍在单位从事原工作内容。从缓刑期满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6年多时间里,单位未向他发放劳动报酬。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涉事单位支付王某劳动报酬26.4万余元。
王某家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现年62岁。去年12月,他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管理处补发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的劳动报酬,并补缴这期间的医疗及养老费用。今年1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管理处应补发王某工资26.4万余元;给王某补缴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标准;协助王某办理退休手续。
对此裁决不满,今年4月,管理处提起诉讼,请求不向王某补发工资和补缴相关保险费用。法院审理认定,管理处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企业化管理,王某系该单位全民固定工。2008年3月,王某在任项目工程师期间收受施工单位给予的2万元。2014年12月,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刑期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2015年5月18日,王某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并解聘技术职务。自2015年2月12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王某一直在管理处从事原工作内容。缓刑期间,管理处给王某发放了生活费(原待遇60%)。但2017年2月11日王某缓刑期满后,管理处未再发放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王某虽受刑事处罚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但未被开除公职,且管理处认可王某在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一直在单位从事原工作内容,仍系管理处工作人员。因此,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管理处在王某缓刑期满后也应当发放工资待遇。对于支付工资的标准问题,法院认为,在王某缓刑期满后,管理处应按照其实际工作内容结合新职务、新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但管理处未明确安排新岗位,也未对王某工资待遇进行核定,且一致认可王某一直从事原工作内容。因此,王某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参照其在2015年4月应发工资3229元发放,总计26.4万余元。关于管理处主张不向王某补缴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法院不予审理。据此,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管理处支付王某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6.4万余元,驳回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