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5月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5年5月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具体调整如下: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对于2025年5月8日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以普通家庭贷款120万元、贷款年限为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调整后,首套房节省利息为57100.85元,二套房节省利息为59070.01元。同样条件下,多子女家庭贷款156万元,首套房节省利息为74229.62元,二套房节省利息为76789.24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2月23日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规定,同一套住房不满12个月再次交易且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满12个月后才能提出购房提取申请。缴存人全款购买异地二手房,需在购房交易增值税发票出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提出购房提取申请。两人或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共有产权人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此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中心将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查力度,针对疑似骗提公积金的行为,有权要求缴存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进一步核查提取事由的真实性。缴存人应如实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拒绝配合的,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2月22日发布《关于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核定的缴存基数执行缴存。调整对象包括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以职工2025年月平均工资为准,上限暂按2024年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核定,标准为21272.25元,待2025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应缴存基数超原上限标准的,按照新上限标准进行补充核定并二次调基,同时补缴差额;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2020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加上单位缴存比例。办理流程方面,缴存单位首次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自行办理。线下办理则需携带相关表格前往所属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