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赠情人65万 法院判决返还妻子 不正当关系被判无效!重庆男子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四川屏山女子张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并在妻子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张某65万余元。骆某发现后,将张某起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及利息,杨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12月2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杨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骆某款项6506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和杨某均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
屏山县人民法院查明,骆某与杨某于2014年1月17日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至2024年间,杨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和支付宝向张某转账共计775885元,而张某向杨某转账共计125250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张某明知杨某有配偶仍与其发展并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接受杨某赠与的款项,同样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杨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支持骆某主张的“杨某与张某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还指出,杨某赠与张某的款项属于骆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未经骆某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与骆某协商一致,将款项赠与张某,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骆某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最终,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骆某款项6506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发生在外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司法原则,骆某到张某户籍所在地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张某和杨某均未到庭,为缺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