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规范收费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不同班型的成本和收入情况记录完整准确,并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收费可以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通知还强调,幼儿园需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退费办法。幼儿园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此外,幼儿园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直接向幼儿家长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