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败诉网上发帖污蔑法官 诽谤行为终获刑罚。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出生,无业。2005年,他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王某乙作为被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疗设备合格,且王某甲未能证明其身体疾病与使用该产品有关,因此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未上诉。2007年,王某甲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08年,他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公司伪造医院临床试验报告,但该局复函认定不存在伪造行为。此后,王某甲向上级法院举报原审问题,上级法院复函确认原审判决正确,希望王某甲服判息访。在此期间,王某甲在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多篇文章,对王某乙、原审法官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污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
2010年和2013年,王某乙两次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法院判决王某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然而,王某甲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并继续在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谩骂诬陷王某乙、原审法院法官、东城区法院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2019年3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向东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同年7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诽谤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裁定驳回起诉。王某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驳回。2020年1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东城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仍未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