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其中包括一起未成年女子李某某伙同他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侦查监督案。

案情显示,原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2021年10月30日,孙某某与李某某(女,2004年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见面,共同就餐饮酒后,在某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电话报警称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警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被李某某反抗所形成的抓痕,结合李某某陈述,认为孙某某有实施强奸犯罪嫌疑,遂于当日立案并对孙某某刑事拘留。
11月3日,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提供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内容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李某某)是报假案”。这与李某某报案时和立案后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高新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就孙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听取案情介绍、审查在案证据,会同公安机关分析发现以下问题线索:一是案发后有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销报案为条件向孙某某家属索要3万元赔偿款,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但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情况时,未再接听公安机关电话。二是经审查李某某陈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姑姑”外貌年纪较小,似与“姑姑”身份不匹配,公安机关也未核实其身份,二人亲属关系存疑。三是经审查案发洗浴中心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与孙某某进入洗浴中心时行动自如、举止亲密,李某某关于醉酒后被孙某某强奸的陈述真实性存疑,存在报假案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