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一家三口被发小杀害”案开庭审理。受害人家属梁先生30岁,与26岁的嫌疑人崔某某是同村发小。案发前,崔某某在中牟从事废品回收生意,而梁先生则在湖北务工,他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租住在中牟某小区的3楼。

7月25日晚7时许,崔某某以取行李箱为由来到梁先生家,与梁先生的妻子马某某聊天,确认她当晚在家。次日凌晨2时许,崔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再次来到该住所,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出租屋。他从厨房拿起菜刀进入卧室盗窃,期间惊醒了马某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崔某某被认出后,残忍地杀害了马某某及其8岁的儿子和6岁的女儿。

据知情人士透露,崔某某杀人后清理了现场,并盗走了马某某的黄金首饰。7月26日下午,他还返回案发现场,假装帮助梁先生处理报警事宜。7月28日,警方告知梁先生,崔某某就是嫌疑人,并已追回被抢走的黄金首饰。
此次开庭,梁先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处崔某某死刑并赔偿各项损失。梁先生表示,在开庭时想问崔某某是否对被害者有过一丝恻隐之心,以及是否还存有一点情谊。
梁先生的律师提出,崔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是否应依法认定为抢劫罪,并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可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