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8日至10日,刘某因爷爷去世申请了事假,并在休假申请表中注明请假理由为“回家奔丧”,该申请得到了行政管理部人事的签字批准。然而,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以及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理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申请事假的理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获得人事部门审批,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其他解除合同的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请假回家奔丧是人伦常情,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请假请求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紧迫性和合理性,不应过于严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135件涉事假案件中,部分纠纷源于用人单位滥用审批权,拒绝劳动者正当请假请求。这些判决明确了一个底线: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必须尊重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