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繁忙,一些看似琐碎的“身边事”却深刻影响着市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资深律师及其团队将围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如物业纠纷、相邻关系、消费维权等,深入浅出地剖析法律问题。
本期主讲法官张姝月是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她分享了一个案例:为规避180天的保险等待期,投保人小美在医生高度怀疑其罹患甲状腺癌后,听从业务员建议,将检查拖延了4个月,直到等待期过后才更换医院就诊,最终确诊。
2018年10月23日,小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按期缴纳保费至2023年10月后断保。2024年2月25日,小美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予以准许。同年5月,小美感到喉部不适,前往A医院检查。彩超及病历细胞学诊断提示其系可疑甲状腺乳头状癌,Bethesda V级,建议进一步确诊。小美询问业务员是否可以理赔,业务员告知需等待180天。于是小美决定等到9月份再换家医院检查。
2024年9月1日,小美再次联系业务员确认等待期已过,随后于9月5日赴B医院就诊,未如实告知此前在A医院的检查结果。2024年11月6日,B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诊小美罹患甲状腺乳头状癌。
2024年11月8日,小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其属于等待期内出险,拒绝理赔,并退还保费36840元。2025年,小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刻意拖延确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复效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180天等待期截止于2024年8月23日零时。若疾病确诊时间在此日期之前,则属于等待期内出险。本案中,小美在4个多月前的2024年5月,A医院的检查已提示其为可疑甲状腺乳头状癌,恶性风险超过90%,属高度可疑恶性。理性人理应尽快确诊、治疗,但小美却拖延4个多月,更换医院并隐瞒既往检查结果,使确诊时间人为落在等待期后。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鼓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