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婆婆因偏瘫行动不便,她多年前委托亲属代签的一份合墓合同现在成了实现心愿的障碍。几年前,她的独生女因病去世,悲痛中的张女士无力亲自处理后续事宜,便委托亲属与某陵园签订了合墓购买合同。这份合同对她而言不仅是协议,更是将来能与女儿“相聚”的唯一寄托。
当张女士年事渐高、身体不便,想提前办理合墓使用权确认手续时,陵园方面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合同签字人并非张女士本人,按规定需原经办人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家庭关系发生变故,原经办人不愿出面办理变更。尽管张女士出示了当年支付购墓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并反复说明当时委托代签的背景,但陵园仍坚持按章办事。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陵园认为其内部规定明确,因张女士不是合同签字人故无权主张使用权,办理变更业务需原经办人提供相应材料。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张女士当年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系其真实意愿表达,合同合法有效。她作为逝者母亲,是合同实质权利人。陵园以其内部规则限制张女士的相关权利,不仅与公序良俗相悖,也违背了该合同旨在实现母女合葬的初衷。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享有该合墓的使用权。判决后,陵园表示将主动上门为她办理相关手续变更。这场因“非本人签字”引发的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化解。








